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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张某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,借据约定张某向谭某借款6万元,借款期限为一个月,借款额度为6万元,借款月利率为3%,保证金为1万元。如果被告张某因为种种原因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下,信用保证金将不予退还,同时按按照借款金额每日5%支付违约金。当日张某向谭某支付了信用保证金1万元,谭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,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向谭某还借款。
谭某聘请律师诉讼至法院,要求张某偿还6万元及利息。

对于谭某向张某收取保证金,各有各的说法,有人觉得借款就要守信用,不要过河拆桥,只管借钱不管还钱,这样的人以后在借钱就难了。
根据民间借贷是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借贷关系,根据我国合同法。民间司法解释的调整。未明确禁止保证金,故收取保证金也是一种维护信用的一种保障!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加盟保证金就是这种形式。
显然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,这约定合法有效。
不过双方在约定的利率方面,根据我国合同法,民间借贷利率,违约金罚息不能超过年利率36%上限,很显然双方约定的利率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的,显然张某是有优势的。
其次,张某在未收到谭某的借款之前,就按照谭某的约定支付了信用保证金10000元,随即才收到杨某支付的借款60000元,张某占用杨某的资金只有50000元。如果按照借款60000元计算本金,则张某未享受到权利便开始履行计息的义务,有违《合同法》规定的公平原则。
小编认为:民间借款虽然下款快,方便简单没有银行要求的那么复杂的手续,同时民间借贷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。同时民间借贷都是熟人之间的借贷,之所以收取保证金可想而知双方都是不是非常信任的条件下,对于先交保证金在放款的,建议各位还是不要借的好,毕竟还没借到钱就要花钱的都不是什么正规的借款机构。